有关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此中文版的 “有关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源自于英文版,仅供参考。如中文版和英文版存在不一致之处,皆以英文版为准。

  1. 本人同意,在账单日(由贵行确定)提供电子对账单的,应视为向本人交付每月对账单之日。
  2. 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不时酌情决定就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而收取相应费用,而无需本人事先同意。
  3. 本人同意,贵行有权酌情决定向本人提供电子对账单服务。此外,贵行有权不时酌情决定修改、限制、终止、取消、暂停或中断电子对账单服务,无须说明原因,且本人了解,若在任何修改或变更后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即视为本人已同意该等修改或变更。
  4. 本人同意,将以贵行规定之方式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无论是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或是贵行自行确定的其他方式交付,且应提供本人电邮地址(本人是注册或授权用户)或贵行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确保贵行向本人交付电子对账单。
  5. 本人同意,如果为交付电子对账单而需要之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本人须及时告知贵行,否则贵行只能并有权假定本人提供的现有信息仍是完整和准确的。
  6. 贵行有权酌情决定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无须说明理由或发送通知。关于本人的任何银行账户,本人同意与认可,除非贵行另行确定,若本人银行账户是(1)存折账户;(2)联名账户(该等联名账户凭单一签署权限操作的除外);(3)贵行不提供对账单(无论是纸质或其他)的银行账户;或(4)贵行认为无权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的银行账户,则本人无权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
  7. 贵行开始提供电子对账单服务后,对于该等电子对账单涉及的相关产品,在下个账单日将不再生成纸质形式的每月对账单,而是生成电子对账单,且本人同意接受并及时查阅该等电子对账单。本人同意,贵行有权酌情决定继续向本人发送纸质形式的每月对账单,即便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
  8. 本人同意,在以电子方式向本人交付对账单后,贵行有关交付电子对账单的义务即告解除。本人还同意,因贵行交付方式而导致未收到对账单的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贵行无须负责。
  9. 贵行有权禁止或取消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
  10. 本人了解,本人可申请贵行将每月对账单交付方式变更为纸质对账单,并认可与同意,贵行有权酌情决定批准或拒绝本人申请。本人还同意,每月对账单交付方式成功变更为纸质对账单的,贵行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11. 在取消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之前,贵行应通过向本人最后登记之电邮、短信或邮寄地址发送电子或纸质文件或是贵行自行确定的其他方式,将该等取消情况告知本人。
  12. 本人同意,如果本人无法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包括接收电子对账单,贵行无须负责。本人了解,虽然电子对账单服务一经生效后每天24小时可用,但由于维护和/或计算机、电信、电子或网络故障或是贵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其中有些或全部服务在某些时间可能无法使用。
  13. 这些条款与条件应和下列条款与条件(如适用)一并阅读:“有关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个人)”;“有关 FairPrice Plus 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有关 FairPrice Plus 电子银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华侨银行卡会员协议”;“有关个人信用额度账户的条款与条件”;“FairPrice Plus 信用卡会员协议”;以及“有关 FairPrice Plus-LinkPoints 忠诚计划的条款与条件”(统称为“其他条款与条件”)。若有任何冲突,应以这些条款与条件为准。
  14. 本人认可,向本人在贵行登记之电邮地址发送电子对账单时,该等对账单将采用电邮附件形式,本人可经正确输入密码后获取对账单,该等密码将由贵行以自行确定之方式告知本人。本人同意,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密码,不得披露给任何其他方,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密码外泄给任何其他方。如果密码外泄或被任何其他方发现,本人应立即变更密码。本人还同意,对于因本人未遵守前述任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与后果,均由本人独自负责。
  15.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因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而造成或导致本人蒙受或产生(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费用,贵行无须负责。
  16. 本人同意及时查阅电子对账单。若有延迟或未交付电子对账单之情形,本人将联络贵行客户服务主管,可访问 www.ocbc.com 获取联络号码。
  17. 非属受这些条款与条件约束的任何协议签订方之人,无权依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新加坡法律第53B章)执行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
  18. 本人认可与同意,本人成功申请提供电子对账单的新产品时,贵行可酌情决定且本人同意贵行可就贵行确定电子对账单服务适用的本人其他全部账户而向本人电邮地址发送对账单,包括本人先前仅申请通过华侨银行网上银行和/或其他交付方式获取对账单的账户。
    1. 贵行可随时酌情决定并经通知本人后,更改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该等更改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多数情况下,应为通知日期后至少30天。
    2. 本人在该等通知后继续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应视为已同意和接受该等修订。若本人不接受任何该等修订,应立即告知贵行。
    3. 贵行可采用下列方式将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更改情况通知给本人:
      • 在发送给本人的对账单中列明该等更改情况;
      • 在贵行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处展示该等更改情况;
      • 在贵行网站上发布该等更改情况;
      • 电子邮件或信函;
      • 在任何报纸上刊登该等更改情况;或
      • 贵行自行确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19.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因本人使用电子对账单服务而造成或导致本人蒙受或产生(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费用,贵行无须负责。
  20. 对于因电子对账单服务或这些条款与条件而导致贵行做出、采取、产生或蒙受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和费用(无论如何描述,也无论任何性质),包括以全额赔偿为基础的律师费,本人将在任何时候,向贵行做出充分赔偿。
  21. 非属受这些条款与条件约束的任何协议签订方之人,无权依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新加坡法律第53B章)执行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
  22. 这些条款与条件及其规管的任何协议均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本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服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