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

此中文版的 “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 源自于英文版,仅供参考。如中文版和英文版存在不一致之处,皆以英文版为准。

定义与解释
客户指令
华侨银行客户升级
存款
托收
利息
取款
支票
止付单
对账单
华侨银行 Easistart 对账单
存折
定期储蓄账户
定期存款
个人/联名账户
代管账户
FATCA 与 CRS 政策
手续费/佣金
同意披露
个人数据
转换账户
暂停账户/服务
关闭账户
让与/转让
透支账户
向本行付款及借记权
还款担保
还款违约
合并账户、抵销与担保权
免责
赔偿
本行支付义务
适用其他条款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通讯
修订
弃权
可分割性
第三方权利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语言
适用于支票截断的附加条款与条件
外包条款

有关存款账户的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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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义与解释
    1. 在这些条款与条件中,下列术语分别具有下述涵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账户”系指客户在本行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开立的账户,包括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结构性存款账户,以及本行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类型账户。

      “本行”系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营业日”系指新加坡及(如适用)存款货币发行国银行对外营业的任何日期,星期六、星期天和宪报公布的公众假期除外。

      “卡”系指本行发出的卡,客户凭卡可进入其关联账户。

      “客户”系指本行的账户持有人,不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名。

      “CTS” 系指基于图像的系统、流程和程序,用于 CTS 项目的电子清算和归档,称为“支票截断系统”。

      “CTS 票据”系指从新加坡的一家银行开出且须以主管当局或机构批准之任何货币兑付的支票、本票、电子凭证、股息单、即期汇票、汇款收据和赠与支票,以及图像返还单据,或是 CTS 系统运营商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项目,根据这些 CTS 票据上编码的数据、唯一标识码及其他源自 CTS 票据的信息和数据,生成电子图像,由 CTS 进行清算,称为 “CTS 项目”。

      “CTS 支票”系指任何看起来已由客户向本行签署、开立或出具的任何 CTS 票据。

      “CTS 图像”系指图像格式的 CTS 项目,包括 CTS 票据的电子图像。

      “外币”系指除新加坡元以外的任何货币,凡提及“亚洲货币”或“亚洲货币单位”均指“外币”。

      “图像返还单据”系指《汇票法》(新加坡法律第23章)第90条中定义的图像返还单据。

      “指令”系指客户为账户操作而向本行发出的指令。

      “负债”系指客户欠本行的所有款项,不论是如何产生,亦不论是实际、或有、主要、抵押、个别或连带负债。

      “产品”系指本行按照自行确定之条款及条件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业务产品。

      “服务”系指本行按照自行确定之条款及条件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定期存款”系指客户以新加坡元或本行允许之其他外币存入本行的定期存款。

    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 单数词汇包括复数涵义,反之亦然;
      2. 阳性词汇包括阴性涵义,反之亦然;及
      3. 凡指代人的词汇应包括商号、法人团体、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联合体、社团、协会、事业单位及其他纯经营性组织。
    3. Al-Wadi’ah 账户:Syari’ah 原则与客户同意

      1. 下列规定仅适用于 Al-Wadi’ah 储蓄及活期账户(统称为 “Al-Wadi’ah 账户”,单称为“某 Al-Wadi’ah 账户”)。
        1. 对于按照 Al-Wadi’ah Yad Dhamanah(保证安全托管)概念之 Syari’ah(伊斯兰)原则所开立的 Al-Wadi’ah 账户,本行应接受存入的款项,以及后期将会存入的任何款项。
        2. 在 Al-Wadi’ah 概念下,客户将其资金委托给本行,而本行保证根据要求支付该客户 AlWadi’ah 账户内全部贷记款项或其中任何部分。
        3. 客户同意本行可在 Al-Amin 教法委员会不时发送的指引和通知所允许之范围内,以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或处理该客户 Al-Wadi’ah 账户内全部贷记款项或其中任何部分。
        4. 在 Al-Wadi ah 概念下,本行可酌情全权决定就 Al-Wadi’ah 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宣布股息。
        5. 任何 Al-Wadi’ah 账户均不得透支。
      2.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这些条款与条件同样适用于 Al-Wadi’ah 账户,其中凡提及“利息”(第21条除外)均指股息。
  • 客户指令
    1. 关于某一账户的所有指令,须由客户或其代表严格按照当时有效的授权或委托发出。所有该等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或是本行不定时的其他同意方式和/或方法发送给本行。
    2. 所有指令一经本行接收和处理,不得取消、撤回或更改,除非本行另行同意。
    3. 如果客户发出的某项指令会导致付款总额超过账户贷方余额,本行可选择不予执行,但若本行选择执行,则可全部或部分执行该项指令,或是按照任何顺序执行,不考虑收到客户指令的时间。
    4. 客户或其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行的签字式样及签署权力持续有效,直至本行收到客户发送的书面通知,要求撤回该等签字式样及签署权力。
    5. 除了将签字与在本行预留的签字式样进行比对外,本行还有权但无义务对该等签字做进一步核实。如果本行合理认为(应为最终决定性意见)客户或其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的签字与在本行预留的签字式样不符,本行有权不执行任何指令或兑付任何支票。
    6. 客户同意并向本行确认,账户仅限个人用途,不作商业目的和/或仅做交易用途(“准许用途”)。若有任何指令与准许用途不符,本行可拒绝执行。
    7. 若有任何指令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其他监管要求,本行可拒绝执行。
    8. 如果指令中有任何模糊、不一致或冲突之处,本行可选择不予执行,除非且直至该等模糊或冲突之处已按照银行满意的方式得以解决,或者本行可选择仅执行所有授权签字人的指令,即便任何现有相关委托或指令另作要求。
    9. 此外,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回拨客户在本行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确认本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若本行回拨失败,则可选择不执行所收到的指令。对于因不执行指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
  • 华侨银行客户升级
    • 本行获授权(但无义务)执行客户为提升至本行宏福理财层级和/或任何其他相关客户层级(统称为“华侨银行客户层级”)之目的而通过电话、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发送或做出的任何指令、接受和/或确认函(统称为“确认函”),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该等确认函的,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为免生疑虑,客户提升至华侨银行相关客户层级之权利,受本行酌情决定施加的要求和/或条件约束。此外,本行有权决定不允许客户提升到华侨银行相关客户层级,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 本行可依赖由任何声称为客户之人发送且本行认为属实的任何确认函。华侨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核实任何确认函(对客户具有约束力)的真实性或完整性,即便在该等确认函的条款方面存在任何错误、欺诈、伪造、模糊或误解。
    • 客户同意记录为提升到华侨银行任何客户层级之目的而向本行发送或做出的任何口头指令、接受和/或确认函,该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为确认该等记录之条款而发送给客户的任何函件)应构成有关客户按照记录之条款实际发送或做出该等指令、接受和/或确认函的决定性证据。
    • 对于因任何传输错误或故障或是其在指令发送人的身份方面存在误解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欺诈或挪用,本行无须负责。本行可酌情决定拒绝执行任何确认函或其中任何部分,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 对于本行因执行该等确认函而产生或蒙受的所有要求、索赔、责任、损失、诉讼、法律程序、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客户应向本行做出赔偿。
  • 存款
    1. 本行可随时酌情决定拒绝任何存款或是限制可存入的金额,以及退还提交给本行作为存款的任何金额或其中任何部分,且为免生疑虑,即便本行先前可能接受过一笔或数笔相同货币的存款(任何金额)。本行应设定(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开户所需的最低金额(银行并可不时酌情决定变更该等最低金额)。
    2. 客户存款的方式及程序,均由本行不时自行确定。存款收据将由本行的机器盖章、计算机终端或由本行的任何高级职员确认。
    3. 存入大袋硬币和纸币的,仅限新加坡共和国货币。本行可立即核实并接受任何大袋中包含的硬币和纸币金额,或在核实后告知客户大袋硬币和纸币已获接受。本行所做核实与清点具有最终决定性。
    4. 以支票款项设立的存款将在结清款项后起息。
    5. 本行有权拒绝接受外币存款。在不影响本条上述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本行获客户授权但无义务接受以本行酌情决定允许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并采用本行不时要求的任何方式(“准许方式”)向任何账户存入款项。
    6. 在本行接受存款的情况下,若客户希望以非准许方式向任何账户存入外币,则客户授权本行将该等外币兑换成新加坡元或是本行酌情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外币,并将该等资金存入客户的任何账户。该等兑换应以本行不时确定的汇率为基础,而客户应承担该等兑换的成本。
  • 托收
    1. 凡存入本行托收的支票及其他票据,均由本行代收,本行可酌情决定拒绝接受存入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据。本行可:(a)将托收的支票或其他票据通过任何分支机构或往来行传送给出票人、受票人、背书人或其他收款人,以便按照其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以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b)不在任何星期六、星期天或宪报公布的公众假期就该等支票或其他票据做出提示、要求、催收,或是发送未付款或拒付通知。
    2. 获接受存入的任何转账,无论是邮寄、电报、电子或流通票据,在本行收到款项之前不得提取。该项转账因故无效的,客户账户将立即作借记处理,且本行应转回就该等项目已计算或贷记的任何利息。
    3. 本行可拒绝接受托收以第三方为受益人或按第三方指示开具的支票及其他票据。若接受该等支票或其他票据(受本行可能施加的条件约束),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独自负责所有背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本行不接受按第三方指示就支票或其他票据所做多次背书,除非事先与本行商定。
    4. 本行收到的外币支票及邮政汇票,只有在本行收到付款后方可记入贷方。从新加坡银行开出的支票及其他票据在存入时记入账户贷方,但在到账前不得提取。如果该等支票或其他票据被拒付,本行将对账户作借记处理,并转回就该等项目已计算或贷记的任何利息。
    5. 本行收到用于账户贷记的所有汇票、本票及其他付款单(以下简称为“某项目”或“项目”,视情况而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向某账户付款时,所作任何贷记都是临时的,在本行收到该等付款之前可以转回。本行有权只接受任何托收项目。
      2. 本行可将某项目转至收款银行或任何选定代理人,后者可通过其选定的一个或多个子代理人托收该项目。对于该等银行、代理人或子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是任何项目在该等银行、代理人或子代理人运送或持有期间遗失、被盗、损坏或延迟交付之情形,本银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本行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3. 本行就任何项目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不得因下列情形而受到损害:(i)任何项目遗失、损毁或拒付;(ii)本行就此采取的任何法律程序;或(iii)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安排(客户特此给予授权)。
      4. 若因(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而导致没有或延迟对某账户作贷记处理,本行无须负责:(i)止付指令;(ii)邮寄遗失;(iii)逾期或没有做出提示、要求、催收,或是发送未付款通知;或(iv)拒付任何项目、凭证或账单。
  • 利息
    1. 在适用情况下,本行将针对相关账户的每日结余(不包括逾期支票存款),在一年360天或365天(取决于所涉货币)基础上,或是在本行酌情确定的任何基础上,按其现行利率支付利息。为免生疑虑,本行可不时自行更改现行利率。利息将按银行不时确定的时间间隔贷记。如果每日结余低于本行不时就该账户而设定的最低金额,则不支付利息。只有成功贷记的结余,才会基于起息日(属交易日或下一营业日)产生利息。就本条而言,交易发生的日期称为交易日,起息日系指本行顺利完成交易的日期。
    2. 外币利率每日波动,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行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随时和不时酌情修改任何外币存款的存放期限、利率(包括适用负利率)和付息计划。这包括由本行确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负利率。
  • 取款
    1. 如欲提取外币存款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项,须提前两(2)个营业日向本行发送通知,且视资金可用情况而定。除银行另行同意外,提取款项将由本行以当时存入的货币,通过本票、即期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2. 客户将须向本行支付手续费,该等费用可由本行不时自行确定。不过,本行无义务同意客户的现金付款要求。外币汇率将由银行不时确定。
    3.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客户不得以新加坡元以外货币,对账户内任何或全部贷记款项(无论是以新加坡元或任何其他货币计价)提现。本行可(但无义务)遵从客户要求,以某种外币或特定现金面额支付所提取的款项。客户要求以某种外币取款时,只能通过电报或航空邮寄方式支付,或是电汇或电子转账至本行选定的银行,或是向该等银行开具汇票。
    4. 在新加坡汇入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所欠的任何款项和资金,或是在本行新加坡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内所有款项和资金,应由本行支付或偿还,或只可从本行新加坡分支机构提取。
    5. 只有在本行收到满意的取款指令后,方可取款,客户须就所有该等指令承担责任,不论相关账户处于贷方或其他情形,但若客户账户内资金不足,则本行无义务遵从任何取款要求,另行明确同意的除外。当资金被指定或保留用于下列目的时,本行无义务执行有关提取存款的任何指令,即便资金充足,该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监管/法定/司法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或是本行不时确定的任何情形。除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外,取款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行收到的签字式样及授权书进行签署。若与本行就取款单所达成的任何安排非呈书面形式,则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对于客户因该等安排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银行无须担责,且若本行产生任何费用或责任的,客户应向本行做出赔偿。
    6. 客户取款的方式及程序,均由本行不时自行确定。
  • 支票
    1. 支票簿仅适用于活期账户(或是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账户);不得凭支票向任何其他类型账户取款。
    2. 支票簿将以平邮或客户所要求而本行酌情同意的其他方式寄送给客户,并由客户承担风险和费用。
    3. 从本行开立的任何支票,应采用本行为该账户所出具的支票单。支票必须以该账户的指定货币开立。支票开立时,应注意防止以后发生增项和改动,特别是支票上所有空白处必须清楚填写,并在大写金额后加上“整”字样。所有改动和/或增项必须由签字人的完整签名确认,该等签名将成为这些改动和/或增项的决定性证据。
    4. 支票必须按照客户提供给本行的签名式样及授权书签署。如有任何违规行为,本行可拒付支票,亦可拒绝在柜台支付已注销“持票人”字样的支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行不对记名支票背书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有权拒绝兑付该等支票。客户将对从活期账户开出的支票上所有背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5. 本行可在支票上注明“付款有效”字样,并可立即将如此注明的支票之金额记入客户账户借方。
    6. 本行可自行决定退回客户已存入而遭拒付的支票,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退回时,以平邮方式寄至客户最后在本行登记的地址。
    7. 客户独自负责保管支票,如果支票错置、遗失或被盗,客户须立即通知本行。
    8. 在客户或本行关闭账户时,所有先前发给客户而未使用的支票单均为本行财产,客户须立即将其归还本行。
  • 止付单
    1. 如果客户希望撤销或停止支付已开立的支票,应向本行提供完整书面(或是本行同意的其他方式或方法)指令,以及充分识别支票的信息,包括(a)支票号码;(b)签发日期(如有);(c)收款人名称(如有);及(d)金额(如有)。本行无义务执行这些指令。如果本行同意执行,应有权在合理时间期限内执行这些指令,若无法执行或未及时执行,本行无须对客户承担责任。收到这些指令后,客户将填写本行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2. 本行同意执行止付指令的,客户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同意,(a)对于本行因未兑付相关支票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赔偿或责任,向本行做出赔偿;(b)若因故导致延迟或未能执行,其无须承担责任;(c)如果相关支票被收回或销毁,或者如果这些指令以其他方式被取消,则及时通知本行;及(d)这些指令的有效期为一(1)年,自本行收到该等指令之日起计,或是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限。
  • 对账单

    本行将每月或按本行规定的时间间隔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在本行确定的情形下,本行可不提供任何对账单。对账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客户同意核实每份对账单内所载全部详情的正确性,若有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应在该等对账单日期后14天内通知本行。在此期限届满时,除如此告知的错误外,对账单内详情对客户具有决定性,但本行有权随时纠正其中任何错误,即便已获客户接受。此外,对于储蓄或活期账户,本行亦可提供该账户在指定期限内的交易记录,以供在线查阅(“电子交易历史”),但须遵守“有关电子交易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个人”(本行可能会不时做出修订),以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惟该等电子交易历史仅供便利之用,不得作为对账单。如果电子交易历史与对账单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对账单为准。

  • 华侨银行 Easistart 对账单
    1. 第9A 条中所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银行 EasiStart 账户(“EasiStart 账户”)。但若客户随同其他产品收到或一直收到有关华侨银行 EasiStart 账户的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则第9A 条中所述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本行酌情决定另行通知,客户将持续收到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且第9条持续适用于该客户。
    2. 在客户未选择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的情况下,客户知晓并认可,他依然能够通过本行的自动提款机打印其对账单(“ATM 对账单”),这是他获得其 EasiStart 账户相关对账单的唯一方式,除非他选择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客户知晓,自动提款机对账单仅列示其 EasiStart 账户在相关公历月度内进行的交易;如果他需要查阅其 EasiStart 账户在某个完整公历月度内进行的所有交易,则需要在该等相关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或是本行规定的日期)打印 ATM 对账单*。就此而言,如果客户在下个公历月度内任何一日打印 ATM 对账单,则将无法从该等 ATM 对账单中查阅其 EasiStart 账户在先前任何月度内进行的任何交易*
    3. 在符合第9A.2条中所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其有义务从本行的自动提款机打印 ATM 对账单,并核实该等 ATM 对账单内所载全部详情的正确性,若有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应在其打印该等 ATM 对账单后14天内通知本行。在此期限届满时,客户将被视为已核实该等 ATM 对账单内所载交易详情,且除如此告知的错误外,对账单内详情对其具有决定性,但本行有权随时纠正其中任何错误,即便已获客户接受。为免生疑虑,如果客户未选择收到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且有责任在相关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或是本行规定的日期)之前打印相关 ATM 对账单,而本行无义务向客户提供任何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
    4. 对于 EasiStart 账户,本行亦可提供有关客户 EasiStart 账户的电子交易历史,以供查阅,但须遵守“有关电子交易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个人”(本行可能会不时做出修订),以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惟该等电子交易历史仅供便利之用,不得作为对账单。如果电子交易历史与 ATM 对账单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 ATM 对账单为准。
    5. 为免生疑虑,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和/或电子对账单,则第9条持续适用。

    *示例说明:

    1. 例如,若某份 ATM 对账单在1月1日打印,则该等 ATM 对账单将仅列示在1月1日进行的所有交易,而不列示在先前任何月度内进行的交易。
    2. 例如,若某份 ATM 对账单在1月15日打印,则该等 ATM 对账单将仅列示在1月1日至1月15日进行的所有交易,而不列示在先前任何月度内进行的交易。
    3. 例如,若某份 ATM 对账单在相关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比如1月31日)打印,则该等 ATM 对账单将仅列示在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的所有交易,而不列示在先前任何月度内进行的交易。
  • 存折
    1. 在柜台取款或存款时,客户须出示本行提供给他的存折,或使用本行发给他的卡及个人识别号码,或遵照本行不时自行确定的其他程序。
    2. 存折仅供客户参考,并不能确定该账户的当前余额,因为可能会有存取款活动未记入到存折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本行可酌情决定合并所有或任何未列印在存折上的交易,并在存折更新时仅列印贷记和借记总额。客户同意核实本行打印的存折更新内所载全部详情是否正确,若有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应在该等存折更新日期后14天内通知本行。在此期限届满时,除如此告知的错误外,存折更新内详情对客户具有决定性,但本行有权随时纠正其中任何错误,即便已获客户接受。
    3. 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向出示存折和取款单(声称由客户签字)之人所作任何付款,其效力视同已向客户本人付款,并且解除本行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所有责任。
  • 定期储蓄账户
    1.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定期储蓄账户(“定期储蓄账户”)。
    2. 客户可指定由客户或认可第三方在本行或(须经本行同意)其他银行所持储蓄、活期或其他类型账户(“指定账户”)用于扣款,并贷记到定期储蓄账户。
    3. 客户(就第三方指定账户而言,则为该等第三方)指示的金额,应在规定期限内定期从指定账户扣除,该等期限可续展,但须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并按照本行酌情规定的条款执行(原先规定的期限及任何续展的期限均简称为“有效期”)。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有权不时自行设定最低值及其他要求(包括金额、有效期和借记频率)。
    4. 每个定期储蓄账户在有效期(可能会根据第11.3条做出任何续展)结束时到期。已到期的定期储蓄账户,不得再作贷记。
    5. 定期储蓄账户在有效期结束前因故终止的,无须支付利息,惟本行有权选择按其自行确定的利率和期限,为该客户支付相应利息。
    6. 如果指定账户在扣款当日资金不足,或者在扣款当日每月储蓄金额因故未贷记入定期储蓄账户,本行有权(无须提出要求或发送通知)自行决定终止定期储蓄账户,或将之转换成对账单储蓄或其他类型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本行有权收取费用。为免生疑虑,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定期储蓄账户内既有结余,无须支付利息,惟本行有权选择按其自行确定的利率和期限,就该账户支付利息。
    7. 如果客户在有效期结束前要求从定期储蓄账户取款,本行可酌情决定按其认为合适之条款允许取款,但客户须按本行认为合适之金额付费,且本行有权扣留定期储蓄账户的任何应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本行有权终止定期储蓄账户,或将之转换成对账单储蓄或其他类型账户。
  • 定期存款
    1. 本行会就每笔存款出具存款通知单。本行出具的任何定期存款通知单,只是将尚未结清的支票或现金情况告知存款人。存款通知单仅为存款证明,而非所有权文件,不能作担保抵押。若客户未收到存款通知单,或是存款通知单遗失、被盗、损毁或错置,应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2. 本行只在营业日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尽管有前述规定,本行可通过不时指定的分支机构,在星期六和星期天(宪报公布的公众假期除外)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惟该等定期存款业务应在办理日期后的营业日起息。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定期存款,起息日将为办理日期后的两个营业日。定期存款的最低存款额及最短存期由本行不时确定。
    3. 为作留置、质押或固定抵押从而获得融资、担保信用卡或保管箱等目的而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自动办理续展,但须按最初存放时及每个续展期内现行利率或本行确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执行。
    4. 在本行的定期存款额将按存款通知单中所述存期和利率计息。每笔定期存款或续存定期存款交易之利率,可由本行依客户在本行的定期存款总额确定。为免生疑虑,客户若在本行已有定期存款,则新存或续存定期存款交易之利率,可与客户以往定期存款交易之利率有所不同。
    5. 除本行另行明确同意外,在本行的定期存款额只可在相关存款通知单中所述到期日,连同截至该日所产生的利息,一并偿还给客户。客户不得提前支取任何该等款项(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止于首个到期日及后续每个到期日的期限届满时,定期存款将根据银行酌情决定自动续展类似期限,自该等到期日起计,并按当时适用于该等定期存款的利率执行,除非客户在相关到期日前至少两(2)个营业日(就外币资金而言)或在相关到期日(就新加坡元资金而言)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提出不同要求(相关到期日不是营业日时,将在相关到期日前的营业日发出通知),或者除非到期提取该等款项。
    6. 在首个到期日及后续每个到期日(视情况而定)后续展的,除客户另有明确要求外,截至首个到期日及后续每个到期日(视情况而定)所产生的利息将在相关期限届满时计入定期存款余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定期存款后续期限而言,定期存款余额将按该等利息的金额予以增加。
    7. 如果客户在到期日前要求提取存放在本行的定期存款,本行可酌情决定按其认为合适之条款允许取款,但客户须按本行认为合适之金额付费,且本行有权扣留定期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本行有权选择按其自行确定的利率和期限,就任何提前提取的定期存款支付利息。
  • 个人/联名账户
    1. 客户为个人时,如果客户去世或患有精神障碍(视情况而定),本行只认可客户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作为客户的继承人。在接到客户去世或患有精神障碍的通知后,本行有权冻结账户(包括在本行收到客户患有精神障碍的通知前,客户就账户所发出的任何指令),直至客户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受赠人或合法指定的代理人或代表出示令本行满意的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委任书、法院命令或授权委托书(视情况而定)。

      在出示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委任书、法院命令或授权委托书(视情况而定)后,本行可按已故或患有精神障碍(视情况而定)客户遗产承受人名义开户。已故客户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或是患有精神障碍客户的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应根据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委任书、法院命令或授权委托书(视情况而定)进行账户操作。

    2. 若以两人或多人名义开户(“联名账户”),该等人士须就联名账户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1. 联名账户凭单一签署权限进行操作的,本行将接受联名账户持有人中任何一人发出的指令,且该等指令对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若在执行某个联名账户持有人所发指令之前,本行收到另一联名账户持有人的相反指令,则本行可选择此后仅根据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委托行事,即便联名账户有单一签署权限要求。

          在收到有关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一人去世的通知后(联名账户被指定为“代管账户”的情形除外),本行有权将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转移给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若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不止一人,则以其共同名义支付,惟在支付前,应先从该等贷方余额中抵销任何或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对本行的债务,抵销后的贷方余额归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所有。本行向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支付上述款项,即构成有效解除本行对任何及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义务,若就联名账户内任何贷方余额有任何竞争性权利主张,本行无须进行询问、调查或持有该等贷方余额。

        2. 在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一人患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本行有权冻结该持有人使用账户,并允许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继续凭单一签署权限操作联名账户,且在每种情况下,均无须对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承担责任,包括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的指令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账户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具有约束力。如果本行收到前述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所发相互矛盾的指令,本行可选择仅根据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及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之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的共同委托行事。
        3. 在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一人患有精神障碍且有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的情况下,本行有权允许前述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及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继续凭单一签署权限操作联名账户,无须对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承担责任,包括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发出的指令,对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产生约束力,而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发出的指令,对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产生约束力。如果本行收到前述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或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所发出的相互矛盾的指令,本行可选择仅根据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及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之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的共同委托行事。
        4. 在收到持有人患有精神障碍的通知之前,本行有权继续执行该持有人和/或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发出的任何指令,无须对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承担责任,包括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发出的指令,对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产生约束力,而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发出的指令,对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及其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产生约束力。如果本行收到前述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和/或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所发相互矛盾的指令,本行可选择仅根据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及患有精神障碍持有人之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代表的共同委托行事。
        5. 此外,未达本行规定年龄之人(“儿童”)亦可开立联名账户。该等联名账户凭单一签署权限进行操作的,本行可接受儿童发出的指令,而若接受,该等指令对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产生约束力。此外,儿童达到本行不时规定的年龄后,儿童可更新其签名或指纹,申请银行业务,并通过该等业务操作联名账户,无须经联名账户持有人(非儿童)同意。
      1. 联名账户凭联合签署权限进行操作的,本行不接受口头指令。任何书面指令可由账户持有人发出一份或多份副本,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文件。

        在收到有关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一人患有精神障碍的通知后,本行有权冻结账户(包括在本行收到联名账户持有人患有精神障碍的通知前,该持有人和/或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就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并保留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直至该持有人的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出示令本行满意的法院命令或授权委托书(视情况而定)。

        在收到有关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一人去世的通知后(联名账户被指定为“代管账户”的情形除外),本行有权将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支付给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若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不止一人,则以其共同名义支付,惟在支付前,应先从该等贷方余额中抵销任何或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对本行的债务,抵销后的贷方余额归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所有。本行向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支付上述款项,即构成有效解除本行对任何及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义务,若就联名账户内任何贷方余额有任何竞争性权利主张,本行无须进行询问、调查或持有该等贷方余额。

      2. 联名账户持有人及其遗产承受人、受赠人、合法指定代理人和/或代表,连同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承诺就所有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赔偿而向本行做出赔偿,包括因下列情形所致:

        1. 按上述方式将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支付给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
        2. 按上述方式冻结联名账户,并保留联名账户的贷记余额;
        3. 本行按上述方式接受和执行由于受赠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或是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未患有精神障碍)发出的任何指令;
        4. 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与已故联名账户持有人的任何个人代表之间发生争议。

        本行有权从联名账户扣除合理产生的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赔偿。

    3. 如果我们认为某个账户持有人存在精神障碍,无力自行管理其账户,则可拒绝与之开展业务,无须说明理由。
    4. 持有个人账户的客户或联名账户持有人提出申请时,本行可酌情决定批准或拒绝向个人或联名账户增减账户持有人,随即:

      如果账户增加任何账户持有人,新增账户持有人将成为本行客户之一,并自生效日期起,与既有账户持有人受相同条款与条件约束,既有账户持有人应同意本行披露有关该账户的当前和以往所有记录。

      如果账户删减任何账户持有人,本行将不再接收被删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指令,但这不影响本行在生效日期前已产生的所有权利。

      在第13.5条以上两段中所述每种情况下,账户持有人同意在操作账户时遵守既有账户持有人选择条款,以及申请书中所载或是本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与条件。

  • 代管账户
    1. 若为代管账户,客户承诺仅为受益人之利益操作该账户。客户可根据这些条款与条件的规定取款或关闭账户。对于因账户操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客户应向本行做出赔偿。
    2. 若客户去世或任何受益人去世,本行有权从账户扣除客户欠本行的任何款项。
    3. 若客户去世,本行有权酌情决定:
      1. 在受益人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关闭账户,将账户内款项均等发放给受益人,或是以所有受益人名义开立新账户,该等新账户应根据所有受益人的指令进行操作;或
      2. 在受益人未达法定年龄的情况下,关闭账户,并以客户个人代表名义开立新账户,代受益人保管,或是将该账户内款项发放给客户个人代表。
    4. 若客户的任何受益人去世,本行有权关闭账户,并将账户内款项支付给客户。
    5. 客户承诺就所有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赔偿而向本行做出赔偿,包括因下列情形所致:
      1. 关闭账户;
      2. 开立新账户;及
      3. 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或是任何受益人与任何个人代表之间发生争议。
  • FATCA 与 CRS 政策

    本行的外国账户纳税法案(FATCA)政策(“FATCA 政策”)与本行的共同申报准则(CRS)政策(“CRS 政策”)构成有关客户与本行之间关系(依据这些条款与条件建立)的条款与条件之组成部分。FATCA 政策与 CRS 政策应对客户产生约束力,且客户同意遵守 FATCA 政策与 CRS 政策,可登陆 www.ocbc.com/policies 获取或根据要求提供。这些条款与条件须符合 FATCA 政策与 CRS 政策。如果 FATCA 政策和/或 CRS 政策与这些条款与条件在内容上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应以 FATCA 政策和/或 CRS 政策(如适用)的内容为准。

  • 手续费/佣金
    1. 本行可从账户中全额扣除本行收费指南中所列任何手续费,或是客户就下列方面而应付给本行的任何其他成本与费用、利息、税金和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全额偿付的法律费用和印花税):
      1. 任何产品和/或服务;
      2. 因账户或其他情形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
      3. 对账户的任何透支。
    2. 如果客户未能维持账户所需最低余额,或是账户在本行不时规定的期限内处于不活动状态,则将按照本行收费指南中所列金额收取费用。如果客户在本行不时规定的期限内关闭任何账户,亦可按照本行收费指南中所列金额收取费用。
    3. 本行可随时酌情决定更改现行费率和/或本行收费指南中所述客户应付的任何费用金额。
  • 个人数据

    客户同意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统称为“华侨银行集团”)及他们各自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代理人(统称为“华侨银行代表”)为华侨银行集团和华侨银行代表合理要求之目的而采集(包括通过电话录音)、使用和披露客户的个人数据,以便他们能够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为了其他目的载述于数据保护政策中,可登陆 www.ocbc.com/personal-banking/policies 。

  • 转换账户

    本行可随时酌情决定并经书面通知客户后,将客户账户转换成另一账户,无论客户的现有账户或新转换账户是存折账户、接收纸质对账单的账户、接收电子对账单的账户,或是任何其他账户。

  • 暂停账户/服务
    1. 本行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时,自行决定暂停操作任何账户或服务和/或就任何账户或服务的进一步操作设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GIRO、常设指令),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期限由本行酌情确定。
    2. 对于因暂停任何账户或服务和/或就任何账户或服务的进一步操作设置条件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本行无须负责。
  • 关闭账户
    1. 本行可经提前十四(14)天(或是本行确定的期限)以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在特定情况下,本行可自行决定终止账户,无须事先通知。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为零或为负,或是账户在本行确定的期限内处于不活动状态。
    2. 客户若想要终止任何账户,应向本行发出书面指令,并遵照本行不时自行确定的程序。为免生疑虑,就凭单一签署权限操作的联名账户而言,本行接受联名账户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关闭联名账户的指令,该等指令将对其余联名账户持有人产生约束力。
    3. 账户终止时:
      1. 在符合第16.1条中所述规定的前提下,本行可通过按本行确定之形式,向客户支付账户当时的贷方余额,由此解除其有关账户的全部责任。
      2. 客户应立即将所有未使用的支票退还本行,否则客户须赔偿本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4.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本行有权(无须提出要求或发送通知)终止账户:
      1. 客户未遵守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
      2. 存在针对客户递交破产呈请书的任何理由;
      3. 客户去世、精神失常或丧失行为能力;
      4. 任何一方申请指定接管人;
      5. 履行这些条款与条件项下任何义务变得非法或不可能;或
      6. 如果账户余额低于本行不时确定的最低限额。
  • 让与/转让

    除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外,且受制于本行规定之条件,客户不得将账户内任何存款或贷方余额或其中任何部分让与、转让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是设置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或声称这样做。

  • 透支账户
    1. 客户承诺确保账户不透支,即便是暂时透支,本行自行决定允许或事先与本行达成安排的除外,该等安排应符合本行不时确定的条款与条件。账户透支时,本行无义务通知客户。
    2. 客户应立即偿还任何透支账户的借方余额。此外,客户还应按本行不时规定之利率,就该等借方余额支付利息及任何手续费,利息按日计算,并在每月结束时或在本行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收取。
  • 向本行付款及借记权
    1. 客户同意根据要求,使用当日资金向本行支付所有到期款项及手续费,以及该等款项在到期日至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利率由本行不时确定。
    2. 客户应全额支付所有该等款项及手续费,不作任何抵销或反索赔,亦无任何限制或条件,且不扣除当前或未来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或其他税金)、征费或预提款项,以及所有相关负债。
    3. 客户应付的所有款项及手续费均不含任何消费税(无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管辖区征收),客户应按付款到期日的有效税率,支付该等税金,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应付的任何款项。
    4. 如果本行依法有义务从向客户所作任何付款中扣缴任何款项,则客户授权本行进行扣缴,并将净额支付给客户或存入账户。
    5. 本行可按其确定的合理汇率,将以不同货币支付的账户相关款项兑换成账户货币,客户承担该等兑换的成本。
    6. 在下列情况下,本行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随时从客户账户中扣除任何款项(包括该款项积累的任何利息):

      (a) 本行(合理行事下)确定由于本行的错误、或遗漏或与之相关,该款项已记入客户的任何账户;或者

      (b) 在本行从付款方收到清算资金之前,该款项已存入客户的任何账户,但本行随后实际上并未从付款方收到该等资金。

  • 还款担保

    当本行为客户或根据客户要求而接受或产生债务(无论是或有或实际、主要或附属、个别或共同),属于客户并存放在本行的任何资金、款项、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将自动成为对本行之担保;本行对所有该等资金、款项、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享有留置权,并可拒付客户开出的任何支票,直至债务解除为止。

  • 还款违约

    如果客户未能及时偿还任何借方余额或应计利息,本行可(无须通知客户,且在不影响其权利的情况下)立即将客户存放在本行的任何资金或证券变现,并将其中所得收益在扣除变现费用后用于支付客户到期应付给本行的任何款项。如果该等收益与到期款项之间有任何差额,客户仍须支付该等差额,包括按本行不时规定之利率计算的利息。

  • 合并账户、抵销与担保权
    1. 客户账户内所有定期存款及其他现金结余将作为客户债务之担保。
    2. 除本行依法享有的一般留置权或类似权利外,本行还有权随时(无须通知客户)合并客户的全部或任何账户,并以任何账户的贷方金额(无论是否到期)抵销客户债务。
    3.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账户的所有贷方金额应被视为立即抵销客户债务(无论是否到期):
      1. 客户未能按要求偿还到期应付给本行的任何款项;
      2. 客户存款受到破产程序或第三方索赔的威胁;
      3. 客户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清盘、破产或被接管;
      4. 本行收到与账户有关的扣押令;或
      5. 客户违反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
    4. 客户账户(包括在本行新加坡境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内任何贷方余额可用于清偿当时任何到期应付的客户债务。本行获授权使用该等款项按抵销当日汇率购买任何其他货币以进行清偿。
    5. 如属联名账户,本行可将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对本行的债务(无论是作为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身份)与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相抵销。如果前述款项仅由一个或数个但非全部联名账户持有人产生,则本行的权利还应延伸至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单独或共同拥有的贷方余额。
  • 免责
    1. 本行及本行员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均无须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责任,但本行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除外。
    2.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对于客户因下列情形而蒙受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其他后果,本行无须承担责任:
      1. 秉持真诚善意原则执行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2. 因本行无法控制之情形,导致任何账户的操作受到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影响;
      3. 因任何传输或通讯设施故障或延迟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
      4. 账户贷记或借记资金因税收或折旧而减值,或因兑换限制(无论如何产生)、征用、非自愿转移、财产扣押、行使政府或军事权力、战争、罢工或其他超出本行合理控制范围之情形而变得不可用;
      5. 因支票遗失而产生或与之相关;
      6. 因本行无法检测到客户签名真实性不足而产生;
      7. 因客户过失、违约或不当行为而产生;
      8. 本行任何代理人、代名人、往来行或对手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破产或资不抵债。
    3. 对于客户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无论是因伪造签字人签名、实质修改取款要求或任何其他原因),若非本行过错所致,则本行无须承担责任。对于涂改和/或伪造的支票,若该等涂改和/或伪造成为可能系因使用可擦除墨水、钢笔、打字机或任何其他具有内置擦除功能的设备,或因使用支票机或邮资机而不易检测到涂改和/或伪造,或因客户过失所致,则本行对兑付该等支票不承担责任。如果本行根据取款或付款要求从客户账户扣款,而客户或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名系属伪造,本行不负责转回借项或是向客户支付或赔偿如此扣除的款项。
    4. 客户应注意:
      1. 外币存款的固有汇率风险。特别是,如果外币兑客户所选货币的汇率下跌,客户外币存款的收益或回报就会减少(甚至消失);
      2. 账户贷记或借记资金因税收或折旧而减值,或因兑换限制(无论如何产生)、可转移性、征用、政府行为、命令、法令与法规、非自愿转移、财产扣押、行使政府或军事权力、战争、罢工、内乱或其他超出本行合理控制范围之情形而变得不可用,本行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3. 本行支付义务的计价货币可能会因兑换限制(无论如何产生)、可转移性、征用、政府行为、命令、法令与法规、非自愿转移、财产扣押、行使政府或军事权力、战争、罢工、内乱或其他超出本行合理控制范围之情形而变得不可用,在这种情况下,本行无须履行该等支付义务,无论是使用原始或其他货币。
  • 赔偿

    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或强制执行这些条款或条件或任何其他协议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行蒙受或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命令、损失(直接或后果性)、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所有税款及其他征费和以全额赔偿为基础的法律费用),以及所有其他责任(无论何种性质,亦无论如何描述),客户应及时向本行及本行高级职员、雇员、代名人和代理人做出充分赔偿,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操作任何账户;
    2. 本行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和/或产品;
    3. 本行作为托收行依赖或保证客户提示托收的支票、汇票或其他票据上任何背书或兑现,且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本行根据客户的明确要求做出该等依赖或保证;
    4. 本行接受、依赖和执行或不执行由或声称由客户或声称代表客户之人发出的任何指令,不论发出该等指令时的情形或交易性质如何,即便在该等指令的收发或内容方面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或模糊之处,包括本行秉持真诚善意原则认为发出该等指令或信息已超出客户权力范围,或本行认为若如此执行则将会导致违反本行任何义务;
    5. 客户未能按要求向本行支付或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给本行的款项(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利息);
    6. 客户违反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
    7. 本行执行其在这些条款与条件项下和/或与账户有关的权利(包括销售权、抵销权、追偿权或执行程序);
    8. 本行在执行客户指令时使用任何系统或是通讯或传输方式而导致该等指示丢失、延误、失真或复制;
    9. 与账户有关的支票簿、支票、存折、卡、定期存款通知单、个人识别号码或其他识别代码遗失、被盗或错置,本行进行补发或更换;及
    10. 如果客户未能向银行退还本行根据第 24.6 条有权扣除的任何金额。
  • 本行支付义务

    本行支付义务的计价货币因兑换限制、可转移性、征用、政府行为、命令、法令与法规、非自愿转移、财产扣押、行使政府或军事权力、战争、罢工、内乱或其他超出本行合理控制范围之情形而变得不可用时,以本行认为合适的其他货币付款即视为本行已履行该等支付义务。

  • 适用其他条款

    如果本行按照单独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该等条款应和这些条款与条件一并阅读。若有任何冲突,应以适用于相关服务或产品的具体条款为准。

  •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就本行在这些条款与条件项下义务和/或责任而言,本行在任何其他管辖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客户负责。

  • 通讯
    1. 如果客户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须以书面方式(或是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方式和/或方法)通知本行。
    2. 本行根据这些条款与条件发出的任何对账单、通知单、确认函、通知书、要求及所有其他函件,应采用下列方式送达客户:
      1. (客户为个人时)送达客户(或客户个人代表)本人或(客户为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时)送达客户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本人;
      2. 发送至客户或客户的任何高级职员或合伙人(视情况而定)最后在本行登记的地址;
      3. 以上述任何方式电传或传真至客户最后在本行登记的电传或传真地址;或
      4. 采用本行自行确定的其他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网站、分支机构通知及其他电子媒体)。
    3. 函件送达日期:(a)在专人递送或是电传或传真当日视为送达;(b)投邮次日视为送达;或(c)发布或播报当日视为送达。
    4. 对于未送达而退回的函件,客户仍被视为已收到函件并获通知,函件被视为已送达客户。在账户相关联络方式更新之前,银行将不再发送函件。
    5. 如属联名账户,任何通知送达其中一名客户的,应被视为有效送达所有客户。
    6. 若在任何函件发出后或是交付、传输或派送过程中发生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延误、截获或丢失,或是在传送时被披露给第三方,本行无须向客户承担责任。
  • 修订
    1. 本行可随时自行决定并经书面通知客户后,更改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该等更改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多数情况下,应为通知日期后至少30天。但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为行政或澄清目的而做出的更改、增加有关新产品和服务的条款与条件,或因时间敏感而无法发送通知的情况,本行无义务给予提前通知。
    2. 客户在该等通知后继续操作账户,应视为已同意和接受该等修订。如果客户不接受任何该等修订,则应立即停止操作账户,并指示本行关闭账户。
    3. 本行可采用下列方式将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更改情况通知给客户:
      1. 在发送给客户的对账单中通知该等更改情况;
      2. 在本行分支机构或自动提款机处展示该等更改情况;
      3. 在本行网站上发布该等更改情况;
      4. 电子邮件或信函;
      5. 在任何报纸上刊登该等更改情况;或
      6. 本行自行确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4. 如果本行酌情决定永久终止提供受这些条款与条件规管的任何类型账户,则应将该等终止情况书面通知给客户。该等终止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多数情况下,应为通知日期后至少30天。
  • 弃权

    本行没有或延迟行使或执行这些条款与条件项下任何权利或选择权的,不得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选择权,或是限制、影响或妨碍本行针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是导致本行须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 可分割性

    如果这些条款与条件中有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依据任何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些条款与条件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被削弱。

  • 第三方权利

    非属受这些条款与条件约束的任何协议签订方之人,无权依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新加坡法律第53B 章)执行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

  •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这些条款与条件在所有方面均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据之解释,但在执行这些条款与条件时,本行有权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或本行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对客户提起诉讼;客户特此同意,若本行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则对于有关客户在这些条款与条件项下或因这些条款与条件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之所有事项,客户应服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管辖权。

  • 语言

    这些条款与条件可提供中英文版本。如果两个版本之间有任何冲突、分歧或不一致,应以英文版为准。

  • 适用于支票截断的附加条款与条件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情况下,下列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提示本行托收和/或付款的的 CTS 票据,以及通过支票截断系统提交清算的 CTS 图像。

    1. 本行无义务返还提示本行托收的 CTS 票据,即便该等 CTS 票据已被拒付,或在提示时遭拒付,惟:
      1. 若有任何 CTS 票据在提示本行通过 CTS 清算后遭拒付,本行应向客户提供图像返还单据;及
      2. 若客户书面要求返还任何 CTS 票据,而本行能够并同意向客户返还该等 CTS 票据,则本行将向客户返还 CTS 票据,以换取就该等 CTS 票据所提供给客户的任何图像返还单据,客户须按本行收费指南中所列金额付费。
    2. 如果就任何 CTS 票据而提供给客户的图像返还单据丢失或错置,本行无更换义务。
    3. 提示任何图像返还单据须符合该等图像返还单据上所列条款与条件,以及任何适用法律。本行有权拒绝接受任何残缺、涂改或撕毁的图像返还单据。
    4. 对于本行已兑付的任何 CTS 支票,本行无义务向客户返还该等 CTS 支票或该等 CTS 支票的任何 CTS 图像。如果客户要求返还任何该等 CTS 支票,本行可但无义务要求提示行取回该等 CTS 支票,客户应按本行收费指南中所列金额向本行支付取回费用。
    5. 本行可采用平邮或客户所要求而本行酌情同意的其他方式,将任何 CTS 票据、CTS 图像和/或图像返还单据发送给客户,并由客户承担风险和费用。
    6. 如果提示本行通过 CTS 清算的任何 CTS 票据或该等 CTS 票据的任何 CTS 图像遭到任何涂改或伪造,而该等涂改或伪造在 CTS 图像上并不明显,则因本行兑付该等 CTS 支票而导致客户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承担责任,且本行有权从客户账户扣除相应款项。
    7. 对于因下列情形而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本行无须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方负责:(i)任何电子设备或系统感染病毒、存在缺陷、发生故障,或是本行对该等电子设备或系统的访问中断或停止(无论该等电子设备或系统是由本行或与通过 CTS 清算 CTS 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方拥有、操作或维护);(ii)由于任何该等设备或系统中的机器或硬件故障或制造商软件缺陷而导致任何数据或信息错误、延迟或传输失败;或(iii)电信问题、供电问题、互联网或网络相关问题或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问题。
    8. 本行可在本行认为合适的期限(“保留期”)内保留或安排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保留 CTS 票据和/或 CTS 票据的 CTS 图像,并可在保留期满后随时销毁该等票据和/或图像。若因任何 CTS 票据或 CTS 图像丢失、损坏或删除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行无法或拒绝向客户提供任何 CTS 票据或该等 CTS 票据的 CTS 图像,则对于因此而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本行无须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
    9. 客户同意,任何电子形式的 CTS 图像或 CTS 票据或其中任何部分可作为原始文件获采纳为证据,并同意不得仅以电子形式制作或记录为由而质疑任何该等 CTS 图像或 CTS 票据的证据可采性。
  • 外包条款

    本行有权按照本行自行认为合适之条款,将本行业务运作的任何部分外包或分包给本行自行认为合适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境外任何第三方)。本行有权利用数据处理和技术基础设施支持服务等手段,增强本行的系列产品与服务,并促进本行及本行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附属公司提高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