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华侨银行EDP/EDP+方案的条款与条件
有关华侨银行EDP/EDP+方案的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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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
1.1 本条款与条件(简称“《客户协议》”)适用于并规范您对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提供的EDP/EDP+的使用。“我们”或“我们的”泛指本行,“您”或“您的”,或在相关情况下,“客户付款人”或“客户收款人”泛指您作为本行的客户。“双方”指的是您和我们。
1.2 要使用或接收EDP或EDP+,您必须是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的有效用户,并拥有与华侨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绑定的有效且活跃的华侨银行新元活期或储蓄账户。
1.3 EDP方案(定义如下)用于通过为收款人创建EDP来进行付款,付款将延迟至EDP收款人根据该EDP收款人与参与银行之间的相关条款提交EDP进行付款的时候。至于EDP+,在创建时即向收款人表明本行已扣除EDP+的金额,并且它不应被视为是银行本票、支票或任何汇票的数码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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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义
2.1 “账户名称查询”的定义,请见第 3.1.1(i)(b) 条。
2.2 “本行”的定义,请见第1.1条。
2.3 “PayNow”指中央寻址系统适用的操作规则(不时修订、增补或撤销条文)所管辖的中央寻址系统。
2.4 “客户”系指本行的客户。
2.5 “《客户协议》”的定义,请见第1.1条。
2.6 “客户收款人”系指作为EDP接收人和收款人的客户,“EDP付款人”指任何参与银行的客户,即此类EDP的创建人和付款人。
2.7 “客户付款人”系指作为EDP的创建人和付款人的客户,“EDP收款人”指任何参与银行的客户,即客户付款人所创建的EDP接收人和收款人。
2.8 “视为预期收款人”的定义,请见第3.1.1(iii)条。
2.9 “EDP/EDP+”系指付款人通过参与银行,创建的电子延期付款交易,该交易在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成功提交后,将支付给参与银行的收款人。
2.10 在本《客户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对“EDP”的提及均包括对“EDP+”的提及。为避免歧义,如果“EDP”和电子延期付款方案更名为方案拥有人不时指定的其他名称,则本《客户协议》中所有对“EDP”的提及均应使用新名称。
2.11 “EDP金额”的定义,请见第 3.1.3(i) 条。
2.12 “EDP+金额”的定义,请见第 3.1.3(ii) 条。
2.13 “EDP指令”系指您或任何声称是您本人或代表您行事或声称代表您行事的人士,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发送的与EDP相关的任何指令、指示、通讯或请求。
2.14 “EDP方案”系指指定或称为“电子延期付款方案”(或方案拥有人不时指定的其他新或替代名称)的电子延期付款方案,包括本行就该方案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功能。
2.15 “查询请求”的定义,请见第 3.1.1(i)(c) 条。
2.16 “查询回应”的定义,请见第 3.1.1(i)(c) 条。
2.17 “名字”系指的是已注册 PayNow 用户的名字,例如适用的注册实体名称。
2.18 “昵称”系指已注册 PayNow 用户在 PayNow 下指定的昵称或别名。
2.19 “运营商”系指由EDP方案拥有人指定的EDP方案运营商。
2.20 “参与申请人”系指使用或希望使用EDP方案的个人或实体。
2.21 “参与申请银行”系指参与申请者在该处开立并维持银行账户,以使用EDP方案的参与银行。
2.22 “参与银行”系指目前有权参与以使用EDP方案的实体。此类实体的最新名单可在华侨银行网站上查阅。
2.23 “双方”的定义,请见第1.1条。
2.24 “收款银行”系指(1) 如果收款人为客户,则指本行;或 (2) 如果EDP收款人是本行以外的参与银行的客户,则指EDP将记入其银行账户的参与银行。
2.25 “付款银行”系指 (1) 如果付款人为客户,则指本行;或 (2) 如果EDP付款人是本行以外的参与银行的客户,则为签发EDP的银行账户所属的参与银行。
2.26 “代理”系指由收款银行在适用情况下,指定并在PayNow注册的EDP付款人的唯一标识符(例如,单一机构识别号码(UEN) 或单一机构识别号码加EDP付款人或EDP付款人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外籍人士身份证号码的后缀组合,视情况而定)。
2.27 “目的”系指 (i) 执行任何EDP指令;以及 (ii) 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命令。
2.28 “注册PayNow用户”系指在PayNow下同参与银行注册的PayNow用户。
2.29 “方案拥有人” 系指EDP方案的当前所有人。
2.30 “单一机构识别号码” (UEN)系指唯一实体编号,作为实体的标准识别号码,由适用的唯一实体编号签发机构签发。
2.31 “有效期”的定义,请见第 3.1.2(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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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EDP方案进行的交易
3.1 适用于客户付款人的条款
3.1.1 EDP的创建
- 付款方式:
- 收款人银行的预期收款人账号。
- 通过直接向收款人银行查询账户名称获取预期收款人账号(“账户名称查询”),客户付款人特此确认,该账户名称查询应根据本行不时制定的适用程序或准则(包括姓名脱敏要求)提交、接收和使用,并受其约束;本行可能不时修订该等程序或准则;或
- 通过提交“查询请求”(“查询请求”)和接收“查询回应”(“查询回应”)获取与其代理人信息对应的预期收款人详细信息。客户付款人特此确认,所有查询请求和查询回应均应按照本行不时规定的适用程序或准则提交、接收和使用,并受其管辖。
- 向本行发出的创建EDP以支付给预期收款人的EDP指令,应遵守第 3.1.5(iv)条文的规定,且必须包含本行通过其提供的渠道要求的信息。在提交此类EDP指令之前,客户付款人有责任核实:
- 提交的账号是否与预期收款人的相符;
- 通过账户名称查询获得的脱敏姓名是否为预期收款人;
- 通过查询请求(视情况而定)获得的姓名或昵称是否为预期收款人的;及
- 所有提交信息(包括EDP金额和EDP+金额(视情况而定)以及预期收款人的详细信息)的准确性,且 对于因客户付款人未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向预期收款人付款或EDP指令中存在任何可归因于客户付款人的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成本、费用、损害、索赔、行动或程序,本行对客户付款人概不负责。
- 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
- 提交的账号;
- 通过账户名称查询获取的脱敏姓名;以及
- 通过查询请求获取的姓名或昵称(视情况而定), 应被视为可向其支付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的预期收款人(“视为预期收款人”)。本行的义务仅限于处理向视为预期收款人发出的EDP指令。客户付款人应全权负责核实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的预期收款人,是否确实收到资金。
- 在完全不损害本行权利的情况下,根据下文第3.1.4、3.1.4(ii)和3.1.5(iv)条或本行另行规定不继续执行或拒绝EDP,除非EDP根据第3.1.5(ii)条取消,一旦EDP指令提交,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客户付款人将无法撤回、取消或更改该EDP的指令。
- 银行可自行决定以符合EDP方案的方式,将客户付款人创建的每笔EDP,传达给EDP收款人。
3.1.2 有效期:
- 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每笔EDP(包括任何EDP+)的有效期为六 (6)个月,自EDP创建时规定的生效日期日开始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a) 客户付款人取消;(b) EDP收款人拒绝;及/或 (c) 本行根据第3.1.5(iv)条,拒绝任何EDP指令(“有效期”)。
- EDP +有效期失效:任何EDP+有效期失效后的退款(无论是由于时效失效、EDP收款人未提交EDP或其他原因)均由本行自行全权决定处理方式。
3.1.3 扣款与付款
- EDP – 提交后扣款与付款:在不影响下文第3.1.5(i)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EDP(而非EDP+),客户付款人特此授权本行在EDP收款人,在有效期内成功提交EDP(而非EDP+)后,从客户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EDP的金额(“EDP金额”),并将该金额转入收款银行,或者,如果收款银行同时也是本行,则本行可以将该金额转入EDP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及
- EDP+ – 创建时扣款,提交后付款:在不影响下文第3.1.5(i)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就EDP+而言,客户付款人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a) 在创建EDP+时或之后,从客户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EDP+的全部金额(“EDP+ 金额”);(b) 在EDP收款人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成功提交后,处理将该金额转入收款银行,或者,如果收款银行同时也是本行,则本行可以处理将该金额转入EDP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 根据第3.1.3(ii) 条,从客户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EDP+金额后,客户付款人无权要求或要本行退还EDP+金额(或等值金额)。任何EDP+金额的退款,均为单独且独立的义务,并由本行酌情决定,且客户付款人仅在EDP+被拒绝、取消和/或EDP+有效期因任何原因失效后,才有权要求此类退款。任何此类退款(若由本行酌情决定)应以将EDP+ 金额(减去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贷记到客户付款人在本行的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3.1.4 银行拒绝EDP
- EDP收款人提交后,可能会遭拒绝:(对于非EDP+的EDP)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如果在提交至结算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出现以下情况,本行可能会拒绝EDP,并且不会向EDP收款人付款:
- 客户付款人在本行的银行账户因任何原因被本行关闭、停用、休眠、暂停、冻结或终止,或本行受到法律或合同的其他限制而无法进行此类付款;
- 客户付款人在本行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让本行扣除全部EDP金额;
- 本行认为,有理由相信客户付款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
- 无法在本行记录中验证EDP;或
- 任何技术或操作原因,或本行合理认为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处理或完成与EDP方案验证或接受相关的任何必要步骤。
上述理由可能并非详尽无遗,本行和收款银行均无义务就任何EDP被拒绝,通知您并告知理由。
- EDP+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拒绝:在不影响第3.1.5(iv)条的情况下,(就EDP+而言)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行可能会拒绝EDP+,并且不会向EDP收款人付款:
- 客户付款人在本行的银行账户因任何原因被本行关闭、停用、休眠、暂停、冻结或终止;
- 本行受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政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指示或合同限制,无法进行此类付款,或本行须遵守任何法院命令(包括任何禁令、清盘令或破产令),或实际知悉客户付款人已启动破产、清盘或其他无力偿债程序;
- 本行认为,有理由相信客户付款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
- 本行记录中无法验证EDP+;或
- 任何技术或操作原因,或本行合理认为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处理或完成与EDP+验证或接受相关的任何必要步骤。
上述理由可能并非详尽无遗,本行和收款银行均无义务就任何EDP +被拒绝,通知您并告知理由。
3.1.5 与客户付款人的EDP指令及EDP方案相关的一般条款
- 根据EDP指令行事的授权
- EDP:鉴于本行同意处理并执行客户付款人就EDP(而非EDP+)提交的任何EDP指令,且本行有权拒绝EDP指示,客户付款人指定本行作为付款代理人,并授予本行一份授权书,授权银行以客户付款人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户付款人,作为客户付款人的行为,无需征求客户付款人的意见或同意,(I) 从客户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EDP金额;(II) 将EDP金额支付给收款银行;以及 (III) 就 (I) 和 (II) 进行所有可能需要的行为、举动和事项。
- EDP+:考虑到本行同意处理并执行客户付款人就EDP+提交的任何EDP指令,且本行有权拒绝EDP+,客户付款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委任本行为付款代理人,并授予本行一份代表客户付款人的授权书,授权银行以客户付款人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户付款人,作为客户付款人的行为和契据,无需征求客户付款人的意见或同意,(I) 从客户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EDP+金额;(II) 将EDP+金额支付给收款银行;及 (III) 就 (I) 和 (II) 作出所有可能需要的行为、举动和事项。
- EDP取消
- EDP取消:关于客户付款人取消EDP(而非EDP+)的EDP指令,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客户付款人只能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进行该操作,并须遵守本行可能施加的流程、条件及/或要求。客户付款人亦确认并同意,此类取消请求的成功率无法保证,本行将尽合理努力处理该请求。
- EDP+取消: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客户付款人遵守并履行本行可能施加的流程、条件及/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付款人签署任何以本行为受益人的赔偿协议),否则将无法取消EDP+。此类取消请求只能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进行。客户付款人亦确认并同意,此类取消请求的成功率无法保证,本行将尽合理努力处理该请求。
- 客户付款人确认并同意,EDP及EDP收款人对EDP的通知和接收,并不构成(亦不应被解读为)本行可由EDP收款人强制执行支付,或保证向EDP收款人支付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的义务。
- 本行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接受或处理或取消任何EDP指令,恕不另行通知,且无须就此提供任何理由。
- 就任何EDP而言,客户付款人可转账的金额(无论根据单条还是多条EDP指令)均受到默认每日累计限额5,000元的限制,如果您选择更新该每日累计限额,则每日累计限额最高可达200,000元。
- 费用:本行保留随时收取费用或修改使用EDP方案或其他费用的权利,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付款人。该等费用或修改应自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且不可退还,除非客户付款人与本行另有约定。如果客户付款人在该日期之后继续访问或使用EDP方案,则视为客户付款人已同意并接受该等费用或对费用的修改。
3.2 适用于客户收款人的条款
3.2.1 提交EDP:根据第3.2.4条和第3.2.5(i)条或本行另有规定,客户收款人可向本行发出EDP指令,要求本行提交EDP进行付款。该EDP指令一经提交给本行,即视为不可撤销,客户收款人不得撤回、取消或更改该EDP指令,除非本行另有规定。
3.2.2 自动提交EDP:本行可自行决定为客户收款人启用EDP自动提交功能。这将允许此类客户收款人收到的EDP自动由收款银行根据第3.2.3条至第3.2.6条提示付款。
3.2.3 付款银行拒绝EDP
- 客户收款人提交EDP后,可能会遭到拒绝:(对于非EDP+的EDP)在向本行提交EDP指令,以提交EDP进行付款后,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如果在提交EDP指示至结算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遭到付款银行拒绝,并不会向客户收款人付款:
- EDP付款人在付款银行的银行账户,因任何原因被银行关闭、停用、休眠、暂停、冻结或终止,或银行受到法律或合同的其他限制而无法进行此类付款;
- EDP付款人在付款银行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让本行扣除全部EDP金额;
- 付款银行认为,有理由相信EDP付款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或遵从付款银行与EDP付款人之间关于使用EDP的任何适用协议条款;
- EDP无法在付款银行的记录中进行验证;或
- 任何技术或操作原因,或付款银行合理认为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处理或完成EDP的提交、验证或承兑。
上述理由可能并非详尽无遗,付款银行和本行均无义务就任何EDP被拒绝,通知您并告知理由。
- EDP+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拒绝:在不影响第3.1.5(iv) 条的情况下,(就EDP+ 而言)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付款银行可能会拒绝EDP+,且不会向客户收款人付款:
- EDP付款人在付款银行的银行账户因任何原因被银行关闭、停用、休眠、暂停、冻结或终止;
- 付款银行受到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政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指示或合同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此类付款,或者付款银行需要遵守任何法院命令(包括任何禁令、清盘或破产令),或者实际知悉针对 EDP付款人的破产、清盘或其他破产程序已启动;
- 付款银行认为,有理由相信EDP付款人违反或未能遵守付款银行与EDP付款人之间关于使用EDP的任何适用协议条款;
- 无法在付款银行的记录中验证EDP+;或
- 任何技术或操作原因,或付款银行合理认为的任何其他原因,阻碍了按照EDP方案规定的方式,处理或完成与EDP+验证或接受相关的任何必要步骤。
上述理由可能并非详尽无遗,付款银行和本行均无义务就任何EDP+被拒绝,通知您并提供理由。
3.2.4 有效期: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对于每笔EDP(包括任何EDP+):
- 客户收款人仅可在EDP有效期内通过本行提交EDP进行付款,但以下情况除外:(a) EDP付款人取消;(b) 客户收款人拒绝;及/或 (c) 付款银行根据第3.1.5(iv)条拒绝任何EDP指令,且需通过本行为该客户收款人提供的渠道出示;及
- 如果EDP(包括任何EDP+)未在有效期内提交,则该EDP将自动失效并停止生效,客户收款人将无法再提交该EDP进行付款。
3.2.5 与客户收款人的EDP指令及EDP方案相关的一般条款
- 如EDP指令及客户收款人提交的EDP,因任何原因无法或未成功,则本行及付款银行均不就该未成功的EDP,向客户收款人或EDP付款人承担任何责任。
- 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
- EDP及客户收款人对EDP的通知或接收并不构成(亦不应被解读为)对付款银行施加任何义务,可由客户收款人强制执行,即付款银行须向客户收款人支付或担保支付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及
- 每笔EDP均不可转让,不得出售、转让、分配、委托、押记、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作为担保。
- 通过EDP方案转移EDP金额/款项的条款
- 对于任何EDP,客户收款人同意立即告知本行,如果客户收款人收到任何通知,表明其为任何EDP的收款人,且客户收款人认为或有理由怀疑:(I) 客户收款人并非预期收款人;或 (II) 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犯罪或非法行为的收益。客户收款人理解,未能告知本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客户收款人未告知本行,则客户收款人应被视为保证其为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的预期收款人及受益人。
- 对于通过EDP方案收到的任何款项,客户收款人同意立即通知本行,如果客户收款人认为或有理由怀疑,任何转账存在以下情况:(I) 客户收款人并非预期收款人;或 (II)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犯罪或非法行为的收益。客户收款人理解,未能通知本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客户收款人未通知本行,则应被视为保证客户收款人是EDP金额或 EDP+金额(视情况而定)的预期收款人和受益人。
- 如果EDP金额或EDP+金额(视情况而定)因任何原因(无论是由于参与银行、方案拥有人和运营商不时同意的资金转账系统故障还是其他原因)未能记入客户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则EDP应被视为失败。
- 客户收款人拒绝EDP
- 拒绝EDP:关于要求客户收款人拒绝EDP(而非EDP+)的EDP指令,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客户收款人只能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来拒绝,并受到付款银行对EDP付款人施加的条件和/或要求的约束。
- 拒绝EDP+:关于要求客户收款人拒绝EDP的EDP指令,客户收款人确认并同意,客户收款人只能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来拒绝,并受到付款银行对EDP付款人施加的条件和/或要求的约束。
3.2.6 通知:本行有权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向客户收款人发送与任何EDP相关的通知,具体通知由本行不时决定。
3.2.7 费用:本行保留随时收取或修改使用EDP方案或其他费用的权利,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收款人。该等费用或修改自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且不可退还,除非客户收款人与本行另有约定。如果客户收款人在该日期后继续访问或使用EDP方案,则视为客户收款人已同意并接受该等费用或费用修改。
-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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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处理
4.1 来自参与申请人和参与申请银行的信息:您仅可出于此目的处理、使用和/或披露与参与申请人或参与申请银行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4.2 您提交的信息
4.2.1 您特此同意我们(无论是我们自己还是通过我们的服务提供商或其分包商)收集、使用、披露和/或处理您就使用和/或访问EDP方案而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给我们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包括向以下对象披露:
- 任何经我们根据现行程序核实身份并令我们满意后声称是您本人的人士(用于此目的);
- 方案拥有人和运营商(用于此目的);以及
- 相关的参与申请银行(用于此目的)。
4.2.2 在您使用及/或访问EDP方案的过程中,您应向我们披露或提供任何与相关参与申请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之前:
- 通知这些个人或实体:(a) 您将向我们提供他们的信息;以及 (b) 我们将收集、使用、披露及/或处理其信息的目的;以及
- 获得信息被披露的个人或实体的同意,允许:(a) 您向我们披露信息;以及 (b) 我们为该目的收集、使用、披露及/或处理他们的个人信息。
4.2.3 您做出声明并保证,您将向我们提供或已向我们提供的信息(无论是否与您有关)在各方面均完整、准确且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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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责任
5.1 您确认,本《客户协议》中提供的EDP方案及服务均按“现状”和“可用”状态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EDP方案、FAST和/或财路(GIRO)的可访问性和运行,可能需仰赖我们无法控制的科技。
5.2 对于您因使用EDP或EDP+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其他后果,本行概不负责。您应赔偿本行,并确保本行免于承担因本EDP方案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和方式的所有要求、索赔、责任、损失、诉讼、诉讼程序、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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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规定
6.1 您确认:
6.1.1 本《客户协议》仅在您与我们之间有效(而非涉及任何其他方);且
6.1.2 我们不参与您与任何收款人或付款人(视情况而定)(包括客户和/或公司客户)之间就访问和/或使用EDP方案、FAST和/或财路(GIRO)系统所做的任何指令、交易或通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禁用使用和/或访问的权利:您确认,如果您对EDP方案的访问或使用违反任何适用条款与条件,我们可能立即禁止您对EDP方案的访问和/或使用,恕不另行通知,我们也将采取我们认为适当、可取或必要的一切措施。
6.3 暂停/变更/终止EDP方案:您确认并同意,我们(通过运营商或其他方式)可不时在无需给出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升级、修改、变更、暂停、停止提供或删除全部或部分EDP方案(包括与方案外暂停或定期维护相关的情况)。如果因EDP方案的任何此类升级、修改、暂停、变更或停止,导致您无法使用或访问EDP方案和/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或导致根据EDP方案向您或根据EDP指令向任何预期的EDP金额接收人转账出现任何延误或失败,我们概不负责。
6.4 所有使用EDP方案的资金转账将通过参与银行、方案拥有人和运营商不时同意的资金转账系统,进行处理、清算和结算。
6.5 第三方权利:根据新加坡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或世界任何地方现行或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类似法律,非本《使用条款》当事方的个人或实体,无权强制执行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无论该个人或实体是否已被指名、属于某一类别或符合某一特定描述。
6.6 不得转让等:本《客户协议》以及您在本《客户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利益和义务均属您个人所有,您不得将任何该等权利和/或义务委托、转让、再许可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代表您或作为您的中介,访问或使用EDP方案,除非我们另行提供书面上的明确许可,并遵守我们可能规定的条件。
6.7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客户协议》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通过访问和/或使用EDP方案,意味着您接受新加坡法院的管辖。
6.8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被翻译成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外语版本”),则本条款和条件的英语版本应优先,既以英语版本为主。